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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Car! 在台灣,凡是總統、官員車隊所到之處,皆有交通管制,以確保車隊可以順利、快速通過。在某天風和日麗的下午,大華在要去拜訪客戶的路上,剛好遇到總統出訪的車隊,然而,由於交通警察突然切換路燈、將車輛檔下,因此造成大華雖然與前車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但仍然剎車不及的撞上前車,造成這起車輛擦撞事件,因此前車車主向大華要求賠償他的損失,大華該如何主張權利呢? ▲圖片來源pixabay.com Q:交通警察是公務員嗎? A: 交通警察是經過國家考試而成為警察之一員,應為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因此當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因為故意或過失而致人民受有損害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註一)。 ▲圖片來源pixabay.com Q:因交通警察在綠燈時,瞬間一秒將綠燈轉換成紅燈,導致這起車禍事件,大華應如何主張權利? A: 若駕駛人行駛車輛遇到交通指揮人員與燈號標誌不同時,應以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為準(註二),但交通指揮人員切換燈號仍應給予駕駛人反應之時間,號誌切換時間可參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之規定(註三)。如因切換時間過短導致該交通事故發生時,可向該名交通警察所屬機關主張請求損害賠償(註四)。 註一: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一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二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三項: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註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註三: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1條第一項:行車管制號誌之黃色燈號時間得依下表之規定: 註四: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一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一項: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鴻毅法律事務所= E-Mail: service.hilawfirm@gmai.com FB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hilawfirm @isCar 小叮嚀@ 1. 行駛間隨時保持與前車距離,避免追撞。 ▲圖片來源pixabay.com 2. 行駛間隨時注意周邊路況,尤其是明顯增加交管的路口。 ▲圖片來源flickr.com 3. 若發現該路口交管人員明顯增加,就提前減慢速度,並注意交管人員指示。 ▲圖片來源pixabay.com 4. 安裝行車紀錄器,將當下畫面存檔,以利日後舉證之用。 ▲圖片來源flickr.com 5. 若不幸發生車禍,同樣得依循一般程序,做好現場狀況記錄與蒐證工作,確保日後權益。 ▲圖片來源pixabay.com 玩車尚智 鴻毅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