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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鴻毅有辦法】-「申請國家賠償!」因警察怠於執行職務,導致民眾權益受損,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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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https://pixabay.com/ isCar! 臺北市是個人多車多的地方,交通事故也頻繁可見。某日下班交通尖峰時刻,大華在路上與小明發生小擦撞,大華趕快報警請警察來處理,但等了三個小時警察都還沒來,造成後方許多車輛回堵,這時有一輛卡車追撞上來,造成大華以及後方的車子均嚴重毀損,之後警察才姍姍來遲。大華及其他車主非常氣憤覺得因為警方的延遲處理才導致自己的車子嚴重毀損,大華是否可因警察來的太慢導致下一場車禍所造成的損害請求國家賠償? 圖片來源 : https://pixabay.com/ Q:大華及其他遭追撞之車主是否可請求國家賠償? A: 凡是涉及國家賠償的問題,我們都需要視被請求的人是否有公務員身分及是否為從事公務,可從各相關法規來檢視。警察是經過國家考試為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為依法(註一)從事於公務之人,屬國家賠償法上之公務員(註二),警察怠於執行職務是指警察因消極不作為,使人民自由權利遭受損害,因此當警察因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受有損害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註三)。國家賠償法之立法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此權利並不僅限財產上之權利,非財產上之權利亦可請求。 如在警察處理交通事故的標準作業流程上已規定交通事故須於通報後於一定時間內到場處理,今警察未能於該時間內到場處理,而導致第二次車禍發生,如認為有怠於執行職務的可能,大華及其他車主可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但於法院審理時,仍會針對大華及其他遭追撞之車主來個別判斷警察的怠於職務與每個人的損害是否有關。 圖片來源 : https://pixabay.com/ Q:大華及其他遭追撞之車主應如何請求國家賠償? A: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大華應先向內政部警察署請求賠償(註四),若內政部警察署拒絕,或自提出請求30日內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內協議不成立,大華再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註五) 註一: 警察法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一、發佈警察命令。二、違警處分。三、協助偵查犯罪。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五、行政執行。六、使用警械。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 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註二: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註三: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註四: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 註五: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鴻毅法律事務所= E-Mail:service.hilawfirm@gmail.com FB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hilawfirm ◎isCar編輯小叮嚀◎ 1.車禍後,盡快於車輛後方相對足夠位置放至三角警示牌〈50公尺以上為佳〉,對後方車輛警示,並盡快報警處理,以及記錄時間。 圖片來源:https://pixabay.com/ 2.若未有人員傷亡,且車輛仍可移動,在安全許可下,記錄現場狀況,並清楚標記車禍車輛相關位置後,即必須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之安全處。 圖片來源:http://www.morguefile.com/ 3.若車輛受損無法移動,同樣將相位置記錄存證後,人員則退至安全處等待警方前來處理,在等待時亦可適度對現場攝影記錄。 圖片來源:https://pixabay.com/ 4.若不幸發生二次車禍,且確定為警方疏失下發生,即可提出相關賠償。 玩車尚智 鴻毅有辦法 iscar 週遊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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